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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个人办理失业登记指南
失业保险待遇中,医疗补助金是失业人员患病就医时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的补助,标准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一般包括每月随失业保险金一同发放的门诊费和按规定比例报销的医疗费两部分。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北京个人办理失业登记指南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申请条件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处于无业状态且有就业要求的下列人员,应办理失业登记:
1、与各类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2、停止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3、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结、肄)业未继续升学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退学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4、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或解除劳动教养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5、进京落户的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6、常住外地或移居境外后回京的本市非农业户籍劳动力;
7、符合(一)至(六)项规定的城市化建设地区农业户籍劳动力;
8、本市农转非劳动力;
9、应办理失业登记的其他本市户籍劳动力。
个人基本办理材料:
1、《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2、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3、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书面证明、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的注销证明、社区(村)出具的中止灵活就业的书面证明。
4、 经个人签字确认的《失业登记申请审核表》;
5、按相关规定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办理流程
1、失业人员填写《转移个人档案地点确认表》,选择将个人档案转往户籍地或常住地街道(乡镇),明确失业登记地点。如选择转往常住地街道(乡镇),须经常住地社区(村)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失业人员将表格填写齐全后,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或聘用关系的,将《转移个人档案地点确认表》交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或失业人员持《转移个人档案地点确认表》和个人档案,到失业人员所选择的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退档手续。
3、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审核接收个人档案后,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根据失业人员的选择,将个人档案移交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
4、失业人员将所提交的材料和填写的表格整理汇集后,向个人档案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失业登记申请。
5、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受理并审核失业人员提交的失业登记材料。材料齐全且信息无误的,在《失业登记申请审核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就业失业登记专用章。所提交材料不齐的,要求失业人员补充材料;表格填写信息有误的,以有效证明材料为准。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受理并审核失业人员提交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材料。材料齐全且信息无误的,在《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中签署意见,加盖就业失业登记专用章。所提交材料不齐的,要求失业人员补充材料;表格填写信息有误的,以有效证明材料为准。
6、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将《失业登记申请审核表》的相关信息录入就业失业管理子系统,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打印失业登记信息。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将《就业失业登记个人信息采集(变更)表》的相关信息录入就业失业管理子系统,为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证件制作。
7、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将相关材料整理留存。将《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交还失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