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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养老保险转移办理指南

时间:2021-12-23 12:41:17 养老保险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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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养老保险转移办理指南

  导语:北京养老保险转移需要什么材料?又该怎么办理?本文整理了相关信息,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办理条件

  被保险人在本市统筹范围内或者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办理。

  办理材料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转出北京市:

  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外埠经办机构接收函:原件

  申请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经办机构打印、本人确认

  资金转出凭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出凭证》经办机构打印、本人确认

  区县内转移:

  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申请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变更申请表》、在转入地社保所办理

  区县间转移:

  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申请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转入地社保所打印并确认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转出:

  书面申请:申请人准备、书写、签名。

  同意接收函:新参保地社保经办出具

  缴费凭证:原参保地社保经办出具

  申请表:《养老保险转移申请表》本人填写、提交。

  转入:

  书面申请:申请人准备、书写、签名。

  同意接收函:新参保地社保经办出具

  缴费凭证:原参保地社保经办出具

  申请表:《养老保险转移申请表》本人填写、提交。

  劳务合同复印件

  办理流程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转出北京市:

  外埠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

  1.参保人员持身份证、户口本及外埠经办机构接收函等材料到原户口所在经办机构

  2.经办机构支付岗对材料审核无误后,在信息系统中对参保人进行转出操作打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出凭证》,各一式二份,一份转财务岗,一份交参保人。

  3.财务岗向财政部门申请转出款项后,将参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经办机构基金账户并记账。

  外埠迁入地尚未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

  1.参保人员持身份证、户口本及外埠经办机构接收函等材料到原户口所在经办机构

  2.经办机构支付岗对材料审核无误后,在信息系统中对参保人进行转出操作打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一式二份,一份转财务岗,一份交参保人。

  3.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全部清算,返还参保人。

  区县内转移:

  1、参保人员持身份证、户口本到转入地社保所填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变更申请表》。

  2、社保所加盖公章后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变更申请表》上报经办机构。

  3、经机构收缴岗在信息系统中进行变更操作,并对上报材料进行存档。

  区县间转移:

  1、参保人员须持身份证、户口本到转入地经办机构打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并确认。

  2、转入地经办机构收缴岗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通过信息系统转至转出地经办机构支付岗,由转出地经办机构支付岗在信息系统中对参保人进行转出操作并打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出凭证》转财务,打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归档。

  3、财务岗向财政部门申请转出款项后,将转出款划入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入户并记账。转入地经办机构财务岗收到转入款后将转入款的银行收款单据复印件交收缴岗,收缴岗根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及银行收款单据复印件在信息系统中对转入参保人信息进行审核。

  4、无误后进行转入业务操作,打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凭证》转财务岗记账。打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及转移相关材料归档。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转出:

  1、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缴费凭证》。

  2、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3、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4、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5、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转入:

  1、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缴费凭证》

  2、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3、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4、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5、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办理地点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转出北京市:原户口所在经办机构

  区县内转移:北京各区社保中心

  区县间转移:转入地经办机构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转出: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

  转入:北京各区社保中心

  北京办理养老保险转移不需收费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符合条件者当场办结

  办理费用: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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