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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适用房小区物业费标准

时间:2024-07-23 08:46:38 赛赛 经济适用房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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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适用房小区物业费标准

  经济适用房的建立给众多家庭送去了温暖,与此同时北京市也对经济适用房小区的物业收费标准作出了相应的指导价。那么北京市经济适用房小区物业收费标准指导价是多少呢?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出北京经济适用房小区物业费标准,希望大家喜欢。

  北京经济适用房小区物业费标准

  一、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标准:0.55元/建筑平方米·月

  1、服务内容:综合管理

  服务范围: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公共财产和公共事务的管理

  服务标准:

  (1)负责制定物业管理服务 ,并组织实施;

  (2)每年一次对房屋及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制定维修计划,组织实施;

  (3)白天有专职管理员接待住户,处理服务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住户的咨询和投诉;夜间有人值班,处理急迫性报修,水、电等急迫性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

  (4)协助召开业主大会并配合其运作;

  (5)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服务质量标准完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基本齐全;

  (6)与业主签定物业服务合同等手续;公开服务标准、收费依据及标准;

  (7)全体员工统一佩带有相片胸卡,持证上岗;

  (8)每年进行一次物业管理服务满意率调查,促进管理服务工作的改进和提高,征求意见户数不低于总户数60%;

  (9)建立起应对各种公共突发事件的处理机制和预案,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和具体措施等,一旦发生,能随时投入运行;

  (10)投保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0.04元/建筑平方米·月)。

  2、服务内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

  服务范围:按《北京市住宅公共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中附件一: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应包括的范围的内容为准;不包括另行收费的设备设施,如电梯、水泵、暖气等设备。

  服务标准:

  (1) 楼房及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日常养护和小修,执行《房屋及其设备小修服务标准》;

  (2) 保证护栏、围墙、楼道灯、绿化设施等公共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3) 确保雨水、污水管道保持通畅,定期清淘化粪池、雨水井,相关设施无破损;

  (4) 单元楼外园区道路照明能源费用。

  3、服务内容:绿化养护

  服务范围: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中心绿地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区间绿地。

  服务标准:按市园林局规定的三级养护标准养护。

  4、服务内容:清洁卫生

  服务范围: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

  服务标准:

  (1) 设定垃圾集纳地点,并每日将服务范围内的垃圾归集到垃圾楼、站,对垃圾箱、桶及垃圾进行管理;

  (2) 每日对保洁服务范围内的区域进行一次清扫,做到服务范围内基本无废弃杂物;

  (3) 按规定进行消毒、灭鼠等活动;

  (4) 在雨、雪天气应及时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进行清扫;

  (5)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迅速组织人员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通风、清洗和消毒,加强对业主的宣传,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

  5、服务内容:秩序维护

  服务范围: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

  服务标准:

  (1) 相对封闭:做到小区主要出入口全天有专人值守,危及人身安全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2) 维护交通秩序:包括对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行驶方向、速度进行管理,保持车辆行驶通畅;

  (3) 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时,应及时报警,并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注:

  1、以上收费标准已含物业管理企业的营业税及附加,不能上浮,下浮不限。

  2、单元楼内公共部位照明能源费按户分摊;单元楼外园区景观照明(例如草坪灯、小品效果灯、楼宇外轮廓照明和园区水系等)能源费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协商后合理收取。

  3、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区,住宅改变使用性质用于从事经营活动场所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按不高于该小区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5倍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二、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电梯运行维护费指导价标准:单元:元/部·年

  注:

  (1)电梯运行维护费已含营业税和附加,不能上浮,下浮不限。

  (2)电梯运行维护费按住宅建筑面积分摊。

  电梯服务标准:

  (1)主梯6:00—24:00不间断运行,0:00—6:00呼叫运行,电梯工夜间值班,并在候梯厅公布呼叫电话或房号。凡是楼层中设有电梯门的,均须开启载客;

  (2)凡有高峰梯时,在高峰期6点—8点、17点—19点与主梯同时运行;

  (3)主梯维修时,有备用梯的,用备用梯运行,无备用梯的,属急迫性维修的,应在30分钟内抢修完工,其它维修应于23点至次日5点以内完工;有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处置预案;维修服务标准执行京房地修字[1998]第799号文件规定。

  (4)一旦发生电梯停电关人、夹人等危险情况时,应迅速组织救助。

  三、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生活饮用水水泵运行维护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一)高压、变频水泵运行维护费用标准。

  1、高压、变频水泵运行维护费:0.10元/建筑平方米-月,不能上浮,下浮不限。

  2、运行、维修费包括工资、管理费、电费、水质化验费、水箱清洗费、主泵和备用泵的维修、消防泵试泵费、普查费、消毒费、营业税及附加等。

  (二)服务标准

  1、保证居民正常生活用水,有停水处置预案;

  2、水箱盖上锁并定期清洗消毒,确保水质合格;

  3、维修服务标准执行京房地修字[1998]第799号文件规定;

  4、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高压水泵机房,接近高位水箱;

  5、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加强对供水系统的消毒。

  四、经济适用住房小区住宅安全防范设施设备、住宅消防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一)安全防范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0.05元/建筑平方米·月,不能上浮,下浮不限。

  住宅区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主要包括:门禁系统(可视、非可视及磁卡)、报警系统、电视监控系统、中央监控室和电子巡查系统等。

  物业管理企业只提供门禁系统(可视、非可视及磁卡)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运行维护服务的,按不高于0.02元/建筑平方米·月标准收取费用。

  (二)消防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多层住宅0.05元/建筑平方米·月、高层住宅0.10元/建筑平方米·月,不能上浮,下浮不限。

  住宅区消防设施设备主要包括室内外消火栓、消防架、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同时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提供以下服务:

  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2、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3、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划定和设置停车泊位及设施时,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对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及时制止、纠正。

  5、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秩序,维护产权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适用本办法。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按照京政办法〔1998〕54号文件的规定,由市计划、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建设的,按照政府指导价销售的住宅项目。

  第三条市、区县物价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共同制定。

  第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应与物业管理委员会签定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办法应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明确规定。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前,物业管理企业应按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中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产权人收费。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及房屋使用、管理、维修公约中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办法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费用由产权人交纳。

  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包括公共区域保洁、保安、小区绿地养护、化粪池清掏、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小修、小区的日常管理。小区绿化率在30%以下(含30%)的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0元;绿化率在30%以上的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2元。

  第六条被评为部、市级优秀管理小区的,在有效期内(部优三年,市优两年)其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可上浮25%。凡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不得执行此项规定。

  第七条配有电梯、水泵的经济适用住房,其水泵运行维护费每泵组每年18684元。

  电梯运行维护费(一运一备)每年为:调频、调压、调整电梯49379元;交流双速电梯继电器控制的52048元、微机/PC控制的53383元;直流电梯及交流调整电梯继电器控制的56052元,交流调速电梯微机/PC控制的62725元。以上费用应由产权人按建筑面积合理分摊。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为产权人提供特约服务的,其特约服务费用由产权人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第九条居住小区内公益性的(如学校、医院等)配套用房,产权人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交费;属经营性的,视其需要提供的劳务及使用公共设施的程度,由产权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双方协商议定。

  第十条小区内发生的装修垃圾外运费、自行车存车费、机动车存车费、各项费用统收服务费等项收费按物价部门规定收费标准执行(详见附表)。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的各项收费应按月、按季或按年度计收,不得一次性预收多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上述收标准均已含营业税及附加,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另行加价。

  第十二条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中修、大修、更新、改造费用应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中列支。

  建筑安装工程保修范围和期限内发生的维修费用,不得向产权人收取,也不得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的维修,由产权人负责,也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维修,维修费用由双方协商。

  第十四条环卫部门收取的生活垃圾清运费按京价(收)字〔1999〕第253号文件规定每户每年30元,可由物业管理企业代收。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各项服务均应按照《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要求(试行)》(京房地物字〔1999〕第187号)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收费时应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场所公布。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向住户公布收费收入和支出项目,接受物业管理委员会和产权人的监督。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产权人应按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定期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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