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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积金提取新规定
住房公积金制度体现了互助性和保障性的作用,通过住房公积金的长期积累,可以逐步提高职工的自我保障意识,增强了职工购、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能力,也体现了互助互济精神。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广州公积金提取新规定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广州公积金提取新规定
广州缴存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或者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或肇庆,下同)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或者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三)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四)缴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五)下岗、失业人员,男性满45岁、女性满40岁,至申请当月已连续下岗、失业满12个月的。
(六)非广州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七)离休、退休的。
(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出境定居的。
(十)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十一)国家和广东省、广州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以上第(一)至(四)款规定的,缴存人及配偶均可以申请提取。
扩展内容:
一、销户提取条件:
⑴下岗、失业人员,男性满45岁、女性满40岁,至申请当月已连续下岗、失业满12个月的。
⑵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
⑶离休、退休的。
⑷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⑸出境定居的。
⑹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户籍地所在地级市),或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或肇庆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