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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审判工作总结

时间:2023-12-25 08:21:42 工作总结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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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审判工作总结

  总结是把一定阶段内的有关情况分析研究,做出有指导性的经验方法以及结论的书面材料,它在我们的学习、工作中起到呈上启下的作用,不如立即行动起来写一份总结吧。总结怎么写才不会千篇一律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家事审判工作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家事审判工作总结

  20xx年,XX市人民法院作为全国百家家事审判试点法院之一,弥勒法院党组高度重视,在全面摸底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遵循调查研究、探索创新和总结提高的原则,组织精干力量,搭建专门庭室,积极推进家事审判工作的开展,为全国家事审判工作的全面铺开进行了有益尝试。

  一、家事案件收结案情况

  20xx年我院共新收家事案件594件,审结555件,结案率93.43%,审限内结案率100%。20xx年试点工作启动以来新收的334件家事案件中,审结297件,结案率88.92%;调解和调解后撤诉240件,调撤率80.81%;离婚案件和好68件,占结案数的28.45%;结案率、调撤率、离婚案件和好率分别比试点工作启动前提高14.89、1.23、8.05个百分点,实现了执法办案效果的三个提升。

  二、主要工作方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一是及时研究部署。为切实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要求,我院及时召开党组会议进行专项研究部署,成立了由“一把手”负总责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明确了办事机构和工作要求,为试点工作提供了坚实组织保障。二是制定改革方案。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部署,我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法[2016]128号)文件精神,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讨论,初步研究制定了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有序推进改革试点工作。三是科学构建审判体系。以市编委批准设立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为基础,采取部分集中的管辖方式,搭建了以少年综合审判庭为主,弥阳、新哨、朋普法庭相互支撑的家事审判体系,使家事审判更具专业性、规范性与科学性。

  (二)强化制度建设。为全面推进家事审判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家事审判规章制度,7月19日,我院印发《关于审理家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坚持以“教育、修复、维护”为审理原则,在家事案件中引入亲职教育,将法制教育、亲职教育、家庭伦理教育等理念贯穿于案件审理全过程,尽一切可能修复破损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弱势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一是建立了家事案件登记制度,为后续亲情修复及调解奠定基础,同时为试点改革工作提供翔实的数据支撑。二是坚持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对于涉及到当事人家庭隐私和未成年人利益的案件坚持不公开审理,方便当事人举证、质证,便于法官全面掌握案情,也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但对于涉及赡养费的案件坚持公开审理,达到审理一件,教育一片的目的。三是在家事审判中实行“三表一指南”制度,制定《家事案件情况调查表》、《离婚案件当事人诉讼要素表》、《家事案件财产申报表》、《家事案件诉讼指南》。建立了家事案件

  财产申报制度,在离婚案件中明确财产范围,释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确保案件裁判后的执行可操作性。四是实行离婚证明书制度,为调解离婚的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利于保护当事人相关个人信息及家庭隐私,至今我院共出具《离婚证明书》200余份。五是完善了人身安全保护机制,将《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引入家事审判,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审理及详细措施等,依法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的继续发生。六是引入心理干预机制。将心理咨询制度引入家事审判改革,对当事人和问题家庭成员进行心理疏导、感情修复等心理理疗或干预措施,帮助当事人正确对待家事纠纷,避免带来“二次”伤害和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七是建立家事纠纷延伸服务制度,我院制定了《关于家事案件回访帮扶工作实施意见》。坚持对家事纠纷案件进行跟踪回访以及帮扶。首先回访内容包括婚姻关系修复情况、父母子女关系弥合情况、家庭暴力矫正情况等,回访情况存卷备查。其次通过《关于家事案件回访帮扶工作实施意见》明确帮困范围,避免法官回访帮困的随意性。同时针对家庭较为困难的当事人,报经院长审签,批准免交诉讼费。八是将家事审判与传统文化有机结合,建立家事纠纷宣传制度,坚持寓教于审,加强多元化网络化解纠纷宣传机制建设,不断提高广大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首先我院制作了以中华传统“和”文化为主题的《家和万事兴》宣传册,教育大家作好自己在家中、在社会上的各种角色,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根植于人们心中,潜移默化影响人们的言行,从思想源头提高人民群众对家庭伦理道德、家庭对社会的责任形成基本的认知和认同。其次制作了《致孩子的一封信》,从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角度出发,为未成年子女进行心理疏导,避免因父母离婚而导致子女心灵受创,同时也藉此告知离婚双方慎重考虑离婚对孩子所造成的影响及即使离婚后所应对孩子承担的责任、义务。最后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件,就案讲法进行有针对性地普法宣传,开展法律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开展普及法律知识;同时加强与司法、民政、妇联、教育等部门人员增强沟通联系,进行常期、动态宣传教育工作,形成一带十、十带百的扩散式宣传教育体系,从而突破法院工作的空间、时间局限性及人员的有限性。

  (三)完善工作机制。一是重视修复保护。切实转变家事案件审判理念,充分发挥司法调解在家事审判中的修复功能,针对家事纠纷人身性、私密性、敏感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将大量调解工作做在庭前,尽量避免夫妻双方或家庭成员“对簿公堂”而使矛盾不可调和。注重对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权益的保护,对于涉及子女抚养、老人赡养问题的离婚案件,改变“就案办案”状态,总结完善“16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抚养权、探视权以及监护、管教义务的司法处置工作方法与规则”,确立16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的抚育、抚养和监护裁判规则,建立“社会关护机制”,与法庭干警受聘担任法制副校长的中小学校、村(社区)妇委会等搭建帮扶工作平台,借力学校、医院、社区、心理咨询服务、反家暴保护团体等机构组织,构建社会合力,为心理疏导和矫正提供帮扶,对家事纠纷中的未成年人、遭遇家暴妇女等弱势群众提供心理辅导和咨询,让当事人切实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对于涉家暴案件,联系妇女维权组织提供临时庇护和救助,必要时采取司法强制措施予以保护。二是延伸司法触角。将司法关注和服务前置,自当事人到法庭咨询起,便将包含感情经历、纠纷起因、子女抚育等情况登记造册,首先做劝解工作,并视情况给予其非诉调解建议,同时对调解结果及时跟踪问效。对于非诉调解不成或坚持登记立案的,引导填写《财产状况申报表》,提前摸清

  底数,防止转移财产。案件受理后,视情况由人民调解员兼任的“家事调查员”实地调查并出具书面报告,对冲动离婚者适当给予“处置夫妻感情冲突缓冲期”。精心挑选非隐私案件到纠纷地巡回审理,邀请妇女、老年人和人民调解员旁听,宣扬和传播法治文化,倡导养成家庭美德,引导社会公序良俗的形成。三是拓展多元化解,加强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所沟通联系,建立诉前调查机制。深度发掘“大调解”工作格局潜力,借助公安、司法、妇联、民政、人民调解组织的资源优势,形成合力妥善化解家事纠纷。

  三、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总结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的经验,现阶段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和困难:

  1、符合家事案件审判规律的证据规则尚未建立,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力度难以准确把握。

  2、人身安全保护机制的执行有待加强,仅靠法院的力量难以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护,与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须进一步加强。

  3、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机制建设相对滞后,目前仅从个案审理上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尚未建立社会参与和长效协作机制,且仅靠法院一家推动难度较大。

  4、家事审判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家事审判具有特殊性,对家事审判法官综合素质的要求更高,由于缺乏家事案件的调解技巧及婚姻家庭心理知识等方面的专业培训,而各种家事审判制度又在不断完善,部分家事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感觉力不从心。

  5、落实家事调查员、家事调解员制度较为困难。首先家事调查员、家事调解员如能向家事审判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一样调查比较详尽,势必在立法上需要赋予家事调查员调查、取证的权利,可是在家事调查员人员素质、职务性质、遴选方式方法上尚未确定的前提下,如何敢轻谈立法上给予权力的问题。其次家事调查员又必须具备一定高度的素质与能力,客观上也制约了家事调查员、家事调解员制度的落实。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为确保试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我院将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将试点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抓紧抓实,主动向上级法院请示汇报,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保证试点工作的正确方向和物质及组织保障。二是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调动干警支持改革、参与改革、推动改革的积极性,凝聚改革共识,确保队伍稳定、工作不断不乱。三是加强学习交流,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途径广泛涉猎家事审判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做法,补齐家事审判方面的专业和理论知识短板。四是加强业务培训,通过座谈交流、开设讲座、专家授课等方式,主动“走出去”为家事调解员、家事调查员和人民调解员授课,增强其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能力。五是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协调对接各级各类媒体机构,做好正面解读和宣传工作,为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六是建立以家事审判法官为中心的家事调解、调查网。每一名家事调解员(调查员)与其村书记或社区主任均为一个“网点”,各“网点”之间单独与家事审判法官相联系,家事审判法官作为“中心”为各“网点”提供法律支持,各“网点”为家事审判法官提供家事线索。家事审判法官与家事调解员(调查员)及村书记或社区主任将通过情感与法律为本市居民编织一张家事纠纷的保护网,更合情、合理、合法的解决本市居民的家事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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