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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咨询服务合同范本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留学咨询服务合同范本,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甲方: 甲方法定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地址: 地址: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乙方:北京诺思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资格认定书编号:教外综资认字(2004)341号
地址:北京 建国门外大街19号中信国际大厦A座601室
联系电话:010 - 6585 7705
监督电话:400 820 3552
甲方是国家准予自费出国留学人员。乙方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审核批准,具有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代理合法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就甲方赴(国别)自费出国留学事宜达成如下条款。双方确认,对于本合同的
全部内容具有完全正确的理解,并予以共同遵守。具体合同条款如下: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委托乙方以甲方的名义与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款所列院校联系,代为甲方办理入学申请手续;并以甲方的名义与其前往国驻华使领馆联系,代为甲方办理签证手续。
2. 甲方委托乙方协助申请下列院校及专业(名称用原文填写):
(院校/专业名称)
(院校/专业名称)
(院校/专业名称)
(院校/专业名称)
(院校/专业名称)
(院校/专业名称)
3. 甲方协助乙方提供申请学校及申办签证所需的全部材料。在申办过程中,如有关方面政策发生变动,甲方需补充材料时,甲方协助乙方在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提供留学高校或使领馆所需材料。如因提供材料不及时、不真实、不全面而导致申办不成,乙方应退还所收取的所有费用。
4.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申请文件、材料和陈述的内容是真实、有效的,任何虚假文件、材料或陈述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应由甲方自负。
5. 甲方在申请前往国签证以前,应按政府有关规定,自行在当地公安机关办妥个人因私护照。如前往国使领馆规定须面签时,甲方应自行到使领馆面签,但乙方应陪同协助;如前往国使领馆规定无须面签时,甲方可委托乙方代为与使领馆联系办理签证手续。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 乙方须根据其掌握的情况如实向甲方介绍其前往国家留学和签证的相关信息,并不作虚假陈述。提供具有专业水平的咨询建议。
2. 乙方受甲方委托代为甲方办理其入学申请相关事宜。乙方须向甲方提供学校入学申请所需文件清单,并按照相关规定,协助甲方准备申请材料,代甲方与校方联系,为甲方办理相关手续。服务成功以甲方收到本合同中所列任何一所学校入学通知书(包括有条件录取或无条件录取)为准。
3. 乙方受甲方委托代为办理其签证申请相关事宜。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有关方面所需文件清单,按照相关规定,协助甲方准备材料,办理相应手续。服务成功以甲方获得其前往国签证为准。
4.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个人隐私,均负有保密义务。除为甲方申请入学和签证目的之外,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向无关的第三方透露。
5. 在申办过程中,如前往国家的留学政策、签证政策或申请留学院校的入学要求发生变化,需要申请人补充材料,乙方须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办理。
6. 如甲方签证申请被拒签,应甲方申请,乙方可为甲方再次申请同国签证,不另行收取任何服务费用;也可要求乙方退还所收取的所有费用。
三、缴费规定:
1. 甲方在本合同签署之日,向乙方预付入学申请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元整,及申办签证服务费人民币(大写)元整。付款方式选择:
(1)□现金;或
(2)□ 汇款至户名:北京诺思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账号:0200041919200017580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建国路支行,开户银行行号:0419
( 3)□ 汇款至户名:北京诺思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账号: 71101-1-01-822-000961-15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国际大厦支行,开户银行行号:136
(4)□ 汇款至户名:北京诺思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账号: 11001085100053003962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 北京国贸支行,开户银行行号:105100010123
(5)□ 汇款至户名:北京诺思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账号:803022082808091001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 北京建国门外支行,开户银行行号:104100004304
(6)□ 汇款至户名:北京诺思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账号:110906194410901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 北京长安街支行,开户银行代码:308100005043
2. 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及完整的入学所需资料后,开始代为甲方办理入学申请手续。
3. 甲方自行承担其在留学申请办理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如院校报名费、护照工本费、公证费、体检费、签证费、银行手续费及汇费、机票款、保险费、院校学费、住宿费等)。
上述费用可由甲方自行向有关机构缴付,或在乙方指导下汇往院校指定的银行帐号,缴费标准和缴费方式以相关收费机构对甲方要求的为准或由乙方代为交纳。如需委托乙方代为交纳,则此款项及相应银行手续费须由甲方预先交付给乙方。
四、退费规定:
1、本合同生效后,如甲方自行提出终止申请,乙方对此不负任何责任,乙方所收取的款项不予退还。
2、下列情况乙方须退还收取的所有费用:
(1) 如甲方未被本合同所列的任何一所学校录取,在收到校方书面通知后,可向乙方提出退款要求,乙方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到的甲方的所有费用退还给甲方。
(2) 甲方被本合同中所列的任何一所学校录取后即进入申办签证阶段,如签证申请被拒,则甲方可凭使领馆书面通知,向乙方提出退款要求,乙方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将已到的甲方的所有费用退还给甲方。在上述(1)、(2)项发生时,乙方可协助甲方按校方退费规定索还甲方已支付给校方的费用。
五、违约责任:
1.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中全部条款,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如甲方违反所就读学校的规定和所在国的法律法规,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3. 本合同终止后,合同违约方仍应向无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
4. 由于政治原因或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可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应在十五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本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其对本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因上述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乙方应退还收取的所有费用。
六、终止条款:
1. 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经乙方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催告后,在九十天之内,甲方仍无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书面意思表示,本合同即告终止,乙方应退还收取的所有费用。
2. 在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经甲方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催告后,在九十天之内,乙方仍无继续履行本合同的书面意思表示,本合同即告终止,乙方应退还收取的所有费用。
3. 出现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合同终止条件,本合同即告终止,乙方应退还收取的所有费用。
七、适用的法律及争议解决方法:
1. 本合同的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2.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重庆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附则
1. 本合同自甲方代表(如甲方未满18周岁由甲方法定代理人签署)及乙方签字盖章(合同专用章)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本合同第二条第2项和第3项所述服务成功或不成功,并符合本合同退款条件,甲方收到应退款之日本合同终止。
2. 如本合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为准。
3.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理人:(签字)
代表:(签字)
经办人(签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