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调解申请书3篇
在市场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我们会使用上申请书,申请书是我们提出请求时使用的一种文书。一起来参考申请书是怎么写的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调解申请书3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调解申请书 篇1
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或职务私营业主联系方式单位或住址杭州宝仑会议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或职务联系方式单位或住址纠纷简要情况申请人于20xx年1月3日因临产,到*******医院就诊,并于当晚进行剖宫产手术。术后申请人恢复不佳,先是发生严重肠梗阻,后于术后第五天(1月8号)发现手术切口严重感染(从内部化脓),导致申请人在此后二十多天里,因伤口不能缝合,一直在经受清创、换药、肠梗阻和卧床治疗的痛苦。申请人直到20xx年2月18日才出院,相较正常手术孕妇,多住了一个多月的院,这期间整个家庭的精力都花在如何减轻病人痛苦及帮助病人恢复上,病人及家人也因此无法工作和经营,经济损失严重。而这一个多月,申请人遭受的身体痛苦和精神折磨,更是任何赔偿或治疗所无法衡量和弥补的。另外,院方及其医务人员对下列问题,至今也未给申请人一个满意答复:
1、术后六小时内,整包注射液将被褥浸透无人问津。事后发现,护士蛮横要求尚处于麻醉状态的'病人自行爬到隔壁病床;
2、申请人肠梗阻最严重的5号晚上18点至24点六个小时期间,曾先后六次去找过值班医生,均无人过来,导致次日申请人肠粘连,腹腔积液发生;
3、感染具体原因至今仍然不明不白,主刀医生手术态度不严谨,术后很长一段时间未来查问患者病情及恢复情况。
当事人申请事项:
1、相关医务人员赔礼道歉;
2、等共计人民币4万元;
3、划拨5万元专款作为医院失误惩罚金,成立爱心基金用于救助社会弱势群体。
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申请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我,现自愿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调解申请书 篇2
一、患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电话家庭住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电话与患者关系
二、申请调解的纠纷事实:
某年某月,某某患者深感身体不适,于是前往某某医疗机构进行诊治,某某医疗机构出具诊断书一份,诊断书上写明:某某患者患有某种疾病,具体病症状况等,医方准针对患者病症给出了建议。患者谨遵遗嘱进行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医方不慎××××,导致患者××××。
三、申请调解的争议要点及理由:
针对上述案件事实,证明医方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某某患者××(写结损害结果),侵犯了该患者的身体健康生命权,因该患者受到的损害是由于乙方的过错而造成的,故现请求医方赔偿患者的.损失
四、申请调解的赔偿金额:
本案件申请赔偿的损失包括:医疗费用、交通费、补助费、身体残疾补助金等
特申请某某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
申请人:患者姓名
申请日期:某年某月某日
调解申请书 篇3
一、医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医方当事人单位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电话
二、申请调解的纠纷事实:
三、申请调解的争议要点及理由:
四、申请调解的赔偿金额:
特申请某某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
扩展
医疗事故调解如何进行?
当今社会医疗事故频发,医患关系也更加紧张。当医疗事故发生后,我们要正确处理好医患关系,缓和医患之间的冲突,那么医疗事故调解如何进行呢?将在下文中为大家讲解。
医患双方和解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注意区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前的调解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的调解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7条规定,医患双方制作的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
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协议书基本上无法载明这些事项,尤其是“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两项内容。因为按照条例规定,只有医学会才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合法组织,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均无权鉴定或者认定医疗事故。如果医患双方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纠纷,在没有提交医学会进行鉴定之前,显然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此时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在协议书上载明事故的原因和事故等级,否则就只能理解成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必须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后进行,这样理解,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利于纠纷便捷处理。因此,作者理解,这项规定只能适用于已经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案件。
(二)在协商过程中最好要求患方有懂医的人员参与
双方自行和解成功之后,一方反悔再次起诉,往往导致纠纷久拖不决,不利于民事争议的'处理。其中患方提起诉讼的最常见理由就是双方和解中,患方对有关内容存在重大误解,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因而要求对协议撤销或者变更协议内容。为了避免这种结果出现,在协商中,最好要求患方有懂医的人员参与,如果患方有懂法的人员参与更好。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调解协议的效力。
(三)调解协议附加条款——排除一方当事人再次主张协议,否则协议无效
在实践工作中,经常遇到调解协议生效后,患方拿到医方的“补偿”后,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在诉讼中,他们常常主张,患方此前给予的“经济补偿”,与事故争议无关,调解协议属于医疗机构自愿赠与,不能计算在法院的判决额内。对此,如果调解协议中有排除诉讼的约定,即使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是医疗机构的自愿赠与,也应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0条的规定,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接受赠与的一方不能满足赠与方提出的条件和要求,赠与行为可以撤销。这样可以为医疗机构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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