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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申请书

时间:2024-05-24 11:39:53 申请书 我要投稿

调解申请书

  随着社会在进步,有各项事务需要申请书,申请书不同于其他书信,是一种专用书信。那么一般申请书是怎么写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调解申请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调解申请书

调解申请书1

xx交警队:

  (当事人姓名)xx,性别x,年龄xx,身份证号xx,联系电话xxx,住址或单位xxxx

  于xx年xx月x日x时x分,在xxxxx生交通事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贵队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请求事项:

  申请人xx

  xx年xx月xx日x

调解申请书2

尊敬的人民政府:

  申请人(原审被告):XXX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xxx(通信地址:江北区xxx事务所、廖xx律师转);联系电话:1366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xx。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唐xx,男,出生于1972年8月7日,住所地:潼南县xx村9组xx号。

  申请人因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xx)沙法民初字第359号《民事调解书》,特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现提出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请求:

  1、撤销(20xx)沙法民初字第3509号《民事调解书》;

  2、改判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现有证据证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xx》沙法民初字第359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双方从20xx年10月28日起建立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再审。

  一、原审调解在程序上没有遵循《民事诉讼法》第7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主持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与事实完全不符。

  1、本申请人并未将该工程发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申请人通过招标方式将承建的某某住房项目部分劳务分包给重庆硕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硕丰公司),硕丰公司委托代理人为王小碧。硕丰公司的所有签章也是真实的,是该单位曾经使用的公章。而硕丰公司系通过报纸公告声明原公章作废,本单位显然没有能力核实该公章真假。

  2、被申请人受雇于李明全,与李明全一起从吴飞、胡小羽处承揽基础孔桩水钻劳务,不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之不具备用工主体的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代表硕丰公司与申请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是王小碧。而与李明全作为乙方签订基础水钻工作分包合同的是吴飞和胡小羽私人,并非硕丰公司,更非王小碧。双方签订的《基础孔桩水钻部份劳动分包协议》约定,甲方将挖孔桩、独立桩柱基及条形基础部分的水钻劳务以包干价方式承包给乙方。被申请人与李明全是表亲,受雇于李明全。被申请人妻子王元翠还代表李明全领取劳务费用,在其领款时出具给胡小羽的《担保证明》的前言部分载明:"某某项目5-10#楼挖孔桩水钻部份承揽人李明全班组的全权代表王元翠承诺"。显然,《基础孔桩水钻部份劳动分包协议》和《担保证明》充分证明被申请人与吴飞和胡小羽等人之间系承揽关系,既非受雇于吴飞和胡小羽,更不是吴飞或胡小羽招用的劳动者。因本申请人并非《基础孔桩水钻部份劳动分包协议》的当事人,也不知晓《担保证明》证据,故在原审中未能举示这两份证据材料,以致原审法院未查清案情。

  二、原审调解达成的协议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1、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更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

  2、新证据证明的事实是:被申请人仅仅是受雇于李明全,与李明全一起承揽了基础孔桩水钻部分工作。因此,本案不能适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认定申请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三、原审调解的履行,将给本申请人造成经济利益不当受损的后果,悖离了民事诉讼调解应当贯彻程序效率与实体正义兼顾的价值取向,也违背了民事诉讼调解制度主要在于解决纠纷、恢复秩序、实现和保障社会和谐的目的。但是申请人却根据原审调解协议在认定工伤后,以其承包的劳务费收入9000余元作为每月工资标准要求本申请人赔偿其伤残八级的工伤待遇26万余元--按正常的社平工资标准,八级工伤待遇仅有10万余元。无论是承揽关系,还是雇用关系,被申请人在工作中受伤都完全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获得相应的赔偿。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不存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之基础的情况下,在原审主持下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自然悖离了民事诉讼调解应当贯彻程序效率与实体正义兼顾的价值取向。

  综上,原审民事调解书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认定,导致调解协议内容意思表示不真实;在实体处理上没有遵循《合同法》第4条、第5条之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当事人履行民事调解协议内容后显失公平,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申请人:XXX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20xx年10月6日

调解申请书3

****交警队:

  (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住址或单位****************

  于****年****月***日***时***分,在************发生交通事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贵队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请 求 事 项

  1......................................................

  2......................................................

  3.......................................................

  申请人****

  年***月***日***

调解申请书4

xxxx交警队:

  (当事人姓名)xxx,性别xx,年龄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住址或单位xxxxxx。

  于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在xxxxxxxx发生交通事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贵队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请求事项

  1......

  2......

  3......

  申请人xxxx

  xx年xx月xx日

调解申请书5

  申请人: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出生:__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单位或住址_________

  被申请人:单位名称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职务: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单位地址纠纷_________

  简要情况:_________

  当事人申请事项:_________

  行政调解人员已将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我,现自愿申请医疗纠纷行政调解。

  申请人: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调解申请书6

  _______________农仲案[_______________]第_______________号

  申请人

  姓名: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

  姓名: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纠纷一案,申请人提出(写明申请人的.具体仲裁请求)

  __________________。

  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审理此案。仲裁庭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首席仲裁员_______________

  仲裁员_______________

  仲裁员_______________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盖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调解申请书7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岗位)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职务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务(岗位)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职务__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事由: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由)产生争议,申请调解。

  调解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为此,向__________法院申请调解,请依法调解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交警队:

  (当事人姓名)____,性别___,年龄_____,身份证号______,联系电话_____,住址或单位_____于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___分,在____发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贵队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请求事项:

  申请人:____ ____年___月__日

调解申请书8

  申请人:姓名:______,性别:______,民族:______,出生:______,日:______,联系方式:______,单位或住址: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单位名称:______法定代表人职务:______,联系方式:______,委托代理人职务联系方式:______,单位地址______

  纠纷简要情况:______

  当事人申请事项:

  行政调解人员已将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我,现自愿申请医疗纠纷行政调解。

  申请人:______

  日期:______

调解申请书9

  申请人:姓名(或用人单位名称) 性别:

  地址 : 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姓名(或用人单位名称) 性别:

  地址: 职务(岗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事由:因xxxxxxxx(事由)产生争议,申请调解。

  调解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为此,向xxx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请依法调解。

此致

敬礼!

  20xx年xx月xx日

调解申请书10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住所: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住所: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住所: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____一案,向镇(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经镇____调解组织依法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纠纷各方达成共识内容,各方当事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履行协议的`期限等)。

  本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各方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

  调解员:_________________

  镇(村)调解组织盖章

  时间:_________________

调解申请书11

  甲方:

  联系电话:

  乙方: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住址:联系电话:

  与患者关系:

  邮政编码

  □患者本人、□法定监护人、□委托代理人、□其他直系亲属:

  (如果不是患者本人必须附身份关系证明材料、授权文件;如患者已经死亡,乙方必须为死者的全部合法继承人。)甲乙双方就患者(身份证号码:)于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因诊断在甲方门诊或住院治疗(住院病案号或门诊病历号)期间发生的医疗纠纷,乙方认为甲方造成xxx医疗损害,现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一次性赔偿(或补偿)乙方人民币xx元,并减免乙方所欠的人民币xx元医疗费用。赔偿(或补偿)乙方人民币xx元的.费用中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误工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与此次医疗纠纷相关的所有费用。

  二、甲方在调解书生效后(法院下达调解书后)十日内,根据本协议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解决本纠纷的全部赔偿(或补偿)费用,乙方收到甲方给付赔偿费(或补偿费)后应向甲方出具书面收款凭证。此医疗纠纷即告终结。

  三、乙方承诺本协议生效后十日内火化尸体,自收到甲方所给付的xxxxxxx人民币赔偿(或补偿)款之后,此纠纷即告终结。乙方不会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

调解申请书12

  一、医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医方当事人单位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电话

  二、申请调解的纠纷事实:

  三、申请调解的争议要点及理由:

  四、申请调解的赔偿金额:

  特申请某某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

  扩展

  医疗事故调解如何进行?

  当今社会医疗事故频发,医患关系也更加紧张。当医疗事故发生后,我们要正确处理好医患关系,缓和医患之间的冲突,那么医疗事故调解如何进行呢?将在下文中为大家讲解。

  医患双方和解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注意区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前的调解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的调解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7条规定,医患双方制作的'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

  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协议书基本上无法载明这些事项,尤其是“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两项内容。因为按照条例规定,只有医学会才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合法组织,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均无权鉴定或者认定医疗事故。如果医患双方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纠纷,在没有提交医学会进行鉴定之前,显然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此时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在协议书上载明事故的原因和事故等级,否则就只能理解成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必须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后进行,这样理解,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利于纠纷便捷处理。因此,作者理解,这项规定只能适用于已经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案件。

  (二)在协商过程中最好要求患方有懂医的人员参与

  双方自行和解成功之后,一方反悔再次起诉,往往导致纠纷久拖不决,不利于民事争议的处理。其中患方提起诉讼的最常见理由就是双方和解中,患方对有关内容存在重大误解,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因而要求对协议撤销或者变更协议内容。为了避免这种结果出现,在协商中,最好要求患方有懂医的人员参与,如果患方有懂法的人员参与更好。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调解协议的效力。

  (三)调解协议附加条款——排除一方当事人再次主张协议,否则协议无效

  在实践工作中,经常遇到调解协议生效后,患方拿到医方的“补偿”后,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在诉讼中,他们常常主张,患方此前给予的“经济补偿”,与事故争议无关,调解协议属于医疗机构自愿赠与,不能计算在法院的判决额内。对此,如果调解协议中有排除诉讼的约定,即使法院认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是医疗机构的自愿赠与,也应属于附条件的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0条的规定,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接受赠与的一方不能满足赠与方提出的条件和要求,赠与行为可以撤销。这样可以为医疗机构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调解申请书13

  一、患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患者姓名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电话家庭住址

  委托代理人姓名电话与患者关系

  二、申请调解的纠纷事实:

  某年某月,某某患者深感身体不适,于是前往某某医疗机构进行诊治,某某医疗机构出具诊断书一份,诊断书上写明:某某患者患有某种疾病,具体病症状况等,医方准针对患者病症给出了建议。患者谨遵遗嘱进行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医方不慎××××,导致患者××××。

  三、申请调解的争议要点及理由:

  针对上述案件事实,证明医方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某某患者××(写结损害结果),侵犯了该患者的身体健康生命权,因该患者受到的损害是由于乙方的.过错而造成的,故现请求医方赔偿患者的损失

  四、申请调解的赔偿金额:

  本案件申请赔偿的损失包括:医疗费用、交通费、补助费、身体残疾补助金等

  特申请某某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予以调解。

  申请人:患者姓名

  申请日期:某年某月某日

调解申请书14

尊敬的人民政府:

  被申请人:xx

  住址:xx

  法定代表人:xx

  调解请求:

  按规定足额发放申请人产假期间工资共计人民币XX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自20xx年xx月xx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xx一职,月薪6000元。工作一直至今,今年xx月,申请人因怀孕待产获批三个月的产假,但申请人产假只休了二个月就被被申请人要求去上班。因此实际只休产假2个月。

  被申请人虽为申请人购买了部分社会保险,但并未购买生育保险。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产假期间的待遇由被申请人负担。产假后,申请人一直向被申请人要求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但被申请人一直不予答复。直至今年10月9日才收到人事部经理口头通知。通知说工厂所有产假均只发两个月工资,而且工资标准是月薪1130元。这明显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

  1、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女职工产假在90天以上。而被申请人规定只发两个月的工资。

  2、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被申请人故意规避本条“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的规定,一律按东莞市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30为基数是明显违法的。按本人每月工资6000元计算,生育津贴远远低于本人工资标准,因此被申请人应按6000元的标准支付。

  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和谐的劳动关系,特向贵委提出调解申请,请依法调解。

此致

xxx调解委员会

  申请人:x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调解申请书15

  申请人:刘xx,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葛条爬村许窑沟组。

  被申请人:周xx,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

  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月11日(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xx)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

  请注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

  刘xx向周xx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周xx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刘xx,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

  原一审中,张玉香(周xx之妻)出庭证实: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刘xx索要借款25万元;

  (三)XX年9月12日

  原二审中,周xx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周xx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刘xx占50%,投资30万元?刘xx,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

  原一审中,刘天柱、尹建中到庭证实:其同原告周xx于XX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刘xx索要25万元借款。

  从以上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有违常理之处:如果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件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件,也即在周xx在明知刘xx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仍然向刘xx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背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件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件,周xx于第(三)项事件之后继续向刘xx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

  这四项事件之间相互矛盾,违背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重不符。

  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

  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实。

  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

  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件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件,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刘天柱以及尹建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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