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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申请书

时间:2024-05-25 12:50:19 申请书 我要投稿

强制执行申请书(集锦15篇)

  随着社会在进步,申请书与我们的关系越来越密切,通过申请书,我们可以提出自己的请求。为了让您在写申请书中更加简单方便,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强制执行申请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强制执行申请书(集锦15篇)

强制执行申请书1

  申请人:XX,住址:杭州市XX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电话:XX

  被申请人:XX(身份证:XX),男,汉族,1973年2月出生,安徽省人,杭州市XX路XX号XX理发店理发师,现住杭州市XX地下库,联系电话,XX

  请求事项: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84689.88元(租金35024.65元+滞纳金46631.23元+诉讼费3034元)。

  事实与依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于20xx年9月2日作出(XXXX)上民三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判决。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章:xx

  20xx年xx月xx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2

  申请人: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电话:XXXXX。

  被申请人:XX,地址:XX。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同纠纷一案,经XX人民法院作出【20xx】X民(1)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现被申请人拒不遵照生效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执。

  执行请求:

  1、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欠款XX元;

  2、请求法院执行本案的诉讼费XX元;

  3、被申请人支付本案执行费。

  事实与理由:

  XX。

  至此被申请人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未按照判决履行,特申请贵院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20xx年XX月XX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3

  1、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1、请求执行两被申请人的`连带债务金额27000元;

  2、请求两被申请人连带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08.24元和法院的受理费用475元;全部费用共计27883.24元。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货纠纷一案,XX区法院侯寨乡法庭公开审理后,于20xx年8月3日作出(20xx)二七民一初字第2585号判决,现该判决书已于9月20日生效,但两被申请人拒绝执行判决。为此, 特请求人民法院给予强制执行。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参考二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经辽宁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沈民(1)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现被申请人拒不遵照生效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4

  申请人:__,男,49岁,汉族,住西山,联系电话:

  被执行人1:_机床有限公司, 住所地:______,电话:

  被执行人2:___(公司股东),电话:

  被执行人3:___(公司股东),电话:

  被执行人4:ccc(公司股东),电话:

  被执行人5:vvv(公司股东),电话:

  案由: 劳动争议纠纷

  请求事项

  1、强制五被执行人履行(__)浔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人一万五千五百六十五元,并负连带清偿责任;

  2、强制五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连带清偿责任;

  3、强制被执行人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履行代向劳动部门申请支付相关工伤补偿款义务。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__)浔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__年12月16日做出维持原判的(__)贵民三终字第150号判决。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一万五千五百六十五元,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根据法律规定,由劳动部门承担的`工伤赔偿部分只能由用工单位申请,现被执行人以公司已经被吊销为由不予办理。现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另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数控机床有限公司因未参加年检于__年11月16日被吊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0条、第4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管理条例》第20条、第33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开办者、投资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并注销。被执行人汪大汪、温锦燕、温仕海、温彩华作为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被吊销后,明知公司有债务的情况下,至今既没有依法清算,也未办理注销登记,被执行人汪大汪、温彩华反而在__年3月26日另行设立广西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实现逃避债务的目的。根据法律规定:被吊销的企业法人与企业投资者或开办单位混同的,未履行清算义务者,导致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应当直接判定企业投资者或其开办单位对债权人负责清偿债务。

  据此,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_____人民法院

  执行申请人: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日期:_____

强制执行申请书5

  申请人: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省XX县XX镇X号。

  联系电话:XX。

  被申请人: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总经理。

  住所:成都市XX区XX路XX号。

  联系电话:XX。

  执行依据: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劳仲委X字(20xx)第XX号仲裁调解书。

  申请事项:

  请求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向申请人支付X金XX元。

  申请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纠纷一案,经成都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于20xx年X月X日达成调解协议,依据调解协议的内容,被申请人应在调解书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各种补偿金XX元。然而被申请人在调解书生效后却出尔反尔,在约定的付款日以各种借口拒绝支付,故申请人特依法申请贵院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成都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20xx年XX月XX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6

  申请人:____________,住址:杭州市________________号,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男,汉族,1973年2月出生,安徽省人,杭州市__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理发店理发师,现住杭州市________________地下库,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84689.88元(租金35024.65元+滞纳金46631.23元+诉讼费3034元)。

  事实与依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于20________年9月2日作出(________________)上民三初字第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判决。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20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申请人签章:____________

强制执行申请书7

  申请人:______,男(女),__月__日出生,__族,__省__县人,住____________(如申请人是单位,应写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职务、单位所在地址)。

  被申请人:______,男(女),__月__日出生,__族,__省__县人,住____________(如申请人是单位,应写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职务、单位所在地址)。

  申请执行依据:(200__)______初字第__号判决书。

  请求执行事项:

  要求强制被申请人履行(200__)______初字第__号判决书的判项,向申请人支付__款人民币______元及诉讼费______元、保全费、鉴定费______元。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______纠纷一案,业经______人民法院作出(200__)______初字第__号__事判决书,现该判决己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至今拒不履行判决向申请人支付______款。因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支付上述款项。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年__________月____曰

强制执行申请书8

  申请人:

  地址:

  负责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强制被申请人所欠债务壹拾柒万壹仟玖佰玖拾柒元叁角伍分,以及申请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月2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x签订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xx—x申请人借款163711.96元,借款期限自20xx年1月22日至20xx年1月22日。合同生效后,被申请人xx—x迄今仅偿还借款7期,逾期53期。20xx年1月2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xx—x担保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xx—x向申请人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被申请人xx—x违约后,被申请人xx—x担保有限公司至今未承担保证责任。

  上述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均由xx—x公证处公证员xx—x予以公证,赋予申请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的效力。

  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2款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xx—x、被申请人xx—x担保有限公司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63711.96元,利息6268.25元,罚息xx元,合计171997.35元。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四月x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9

  申请人:,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北京X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X区。

  法定代表人: 职 务:经理

  联系电话:139

  申请事项:请求法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给付人民币壹佰伍十万圆整(¥1,500,000.00)。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xx年XX月XX日签署一份借款协议,该协议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1,500,000.00元整,期限为三个月。协议签订后次日,申请人即按约定将该款项交付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收据。但该借款协议到期后,被申请人却没有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却一再以种种借口拖延拒不还钱。

  基于上述事实,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并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申请人特向法院提起申请,请求法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给付人民币壹佰伍十万圆整。

  此致

  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10

  申请人: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xx公司,住所地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联系电话:xxxxxxx。

  申请内容:

  1、依法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人民币xxx元整;

  2、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的逾期付款利息¥xxxxx元(自xx年xx月xx日至判决生效之日x月x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3、依法强制被申请人给付迟延履行利息¥xxxxx元(自x月x日起暂算至x月x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申请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市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x月x日经南宁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现业经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于x月x日作出()南市民一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为终审判决,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该判决内容的给付义务。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既得利益,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恳请贵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法院

  申请人:xxx

  xx月xx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11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车牌号为冀号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保全的数额为人民币XXXX万元;

  2、被申请人承担全部的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

  在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时,申请人必须充分论证、说明进行财产保全的合法性、必要性。在实践中,有的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过于简单,事实及理由不充分,不符客观实际,完全以自己的意愿出发,没有规矩。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要求重新提供申请书,甚至不予受理。20xx年X月X曰22时55分,被申请人驾驶冀B号小型轿车(乘车人穆X),沿兴华XX由北向南行驶至建设街路口时,与沿建设街由西向东行驶的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申请人受伤住院。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冀B号小型轿车。担保方式:申请人提交1.5万元现金作为担保。此致XX人民法院申请人:20xx年X月X曰附:财产线索:

  1、被申请人车辆停放其住所(XXX)车库;

  2、申请人将提供价值约XX万元的XX车一辆进行担保。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曰

强制执行申请书12

  执行和解协议,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自愿就变更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达成合意,是执行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司法自治精神在公法领域内的自然延伸,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减轻当事人的时间、精力、财力方面的负担,缓解社会矛盾,减少人民法院执行成本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规定

  我国法律对执行和解的规定较为简单,《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按照最高法院《执行规定》第87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因此,和解协议在履行完毕后的'效力比较确定,而在签订和解协议后到履行前,其效力则待定。对当事人而言,执行和解的效力只能在协议全部或部分履行完毕后才体现出来。和解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和解协议没有约束力,对方当事人只能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目前法律对执行和解协议效力的态度基本采取"一行为两性质说"的观点。一方面,执行和解协议是未经司法机关裁判或确认的私法契约。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只能走恢复原执行依据的执行的救济途经,可见执行和解协议没有被现行法律直接赋予强制执行力取代原执行依据。另一方面,执行和解协议对执行程序产生一定影响,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虽然不能终结执行程序但可以产生中止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

  二、我国法律规定存在的不足

  虽然现行法律对于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规定态度比较鲜明,但是其对于执行和解协议与执行依据之间关系的协调,尤其是执行和解协议没有被当事人自觉履行时的救济问题规定得比较粗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许多问题。

  1、法律只规定了当执行和解协议没有得到履行时当事人申请恢复原执行依据的执行这一种救济方式,途径单一不利于保护当事人。

  从理论角度分析,这种法律规定实际上否认了执行和解协议应有的法律效力。诚然,执行和解协议是一种具有实体法和诉讼法效果的私法契约,由于其不具有既判力和执行力,从而该协议只能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履行。但是,当事人不自觉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现行法律只赋予了当事人恢复执行原执行依据的救济途径,此时执行和解协议无效,从而否认了未被自觉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在任何层面上的法律效力。至于执行和解协议由于没有经过法定诉讼程序而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并不意味着其不具有法律效力,只不过其因欠缺必要的法定程序而不能得到公力救济,如果符合实体法规定的和解协议经过法定程序的审查和判断则最终就应该得到公力保障。因此,当执行和解协议没有得到履行时,执行申请人除了可以请求恢复原执行依据的执行外,也有权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向法院提出新的诉讼。为了避免执行申请人分别依据原执行依据和执行和解协议获得双重受偿,其只能在恢复执行原执行依据和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新的诉讼之间做出选择。一旦执行申请人主张恢复原判决,则意味着其当然放弃了和解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不得对执行和解协议另行;如果另行,则应当撤销原执行依据的执行申请。

  2、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执行和解协议没有被自觉履行时的申请救济条件不够全面。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能够采取恢复执行这种救济措施的前提条件是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这种情况只能在和解协议期限届满时才能做出判断。如果被执行人假意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并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前为恶意逃避债务转移、隐匿财产,而此时申请执行人要求恢复执行却没有法律依据,这便给被执行人利用和解协议逃避执行以可乘之机,并影响到恢复执行后的执行工作顺利开展。鉴于此,可以借鉴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的有关规定,将恢复执行的前提条件完善为:"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或者在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的"。

  三、完善执行和解协议效力的基本思路

  对于执行和解协议问题提出立法建议,不应该是单纯的"就事论事"型的问题改进,应该站在一个全局的高度,联系我国执行机构体制改革及其权力设置分配进行重新审视。

  其实,最为高效并节约司法资源符合经济原则的做法是法律规定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能够取代原执行依据。但是,当事人之间纯粹的私法行为无权变更通过公力程序产生的执行依据,这些法律文书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这成为执行和解协议直接取代原执行依据的障碍。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将当事人意思自治主义充分运用到执行程序中同时提高法院在和解协议达成过程中的参与程度来逾越这一障碍。第一,执行和解协议仍然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仍然是和解协议恪守的原则。第二,执行和解协议直接产生强制执行力的前提条件是要经过法定程序的公力评价。诉讼和解协议之所以具有强制执行力,究其原因是因为这种和解协议经过了审判机关的审查这一法定程序从而得以获取国家公力救济。因此,为了让执行和解协议可能产生取代原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力,赋予执行部门一定的实体审判权是前提。执行法官应该对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实质审查权,对执行和解主体是否适格、和解协议是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和解协议内容是否合法等进行审查。

  综上,笔者对执行和解协议的原则性规定提出以下立法建议:

  1、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可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从而中止或终结执行程序。

  2、双方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以和解协议取代原执行依据的,执行申请人应向执行机构提出确认该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机构作出确认后,原执行依据的执行程序终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3、双方当事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中没有约定以和解协议取代原执行依据的,执行申请人可以向执行机构申请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原执行依据的执行程序中止。申请执行人在达成和解协议后翻悔并申请恢复执行的,被执行人有权提出异议,经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不予恢复执行;异议不成立的,则予以恢复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或者在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执行依据的执行,或者选择就执行和解协议向法院另行。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的,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

强制执行申请书13

  申请人:曹x,女,汉族,住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伍x,男,汉族,无职业,住xxxxxxxxxxxxxxx。

  申请事项:

  1、请求依法强制执行阳民一初第88号《民事调解书》;

  2、依法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全部申请执行费用。

  申请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xxx阳民一初第8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申请人应于xx月xx日前偿还申请人xxxxxx元。该调解已于xx月xx日作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xxx阳民一初第88号《民事调解书》均一致同意并签名捺印,该一审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生效调解规定的偿还日期已过,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主动履行该生效调解所规定的.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14

  申请人:曹___,女,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大王镇下海村七组。

  委托代理人:湖北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骆名贵,程凌。

  被申请人:伍__,男,1963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阳新县兴国镇东岳路35号。

  申请事项:

  1、请求依法强制执行___阳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

  2、依法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全部申请执行费用。

  申请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___阳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被申请人应于12月30日前偿还申请人50000元。该调解已于7月9日作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___阳民一初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均一致同意并签名捺印,该一审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生效调解规定的偿还日期已过,但被申请执行人至今仍未主动履行该生效调解所规定的'义务。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判决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____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曹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强制执行申请书15

申请人:*** 男 汉族1952年11月生。农民。现住北林区**村。

  申请人认为北林区人民法院(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明,属于错判。但此为再审解决的问题。申请人(***)就本案所谓权利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提出如下终止执行意见:

  一、上诉期间达成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在程序与实体上表明原告(***)失去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申请人(***)不服北林区人民法院(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因双方达成协议,其协议内容为“原告与被告建筑合同纠纷一案,现经原告人***与被告***协商,上诉人撤诉,原告人不申请执行(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双方拿原始证据(收据、合同)去起诉欠款人张勇,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共同遵照履行要不回来,***可继续上诉。”该协议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XX)绥中法民一终第263号民事裁定书。

  1、双方达成的协议真实有效。该协议产生不是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其产生的时间、地点的特殊性,决定其真实、合法、有效。业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确认。

  该协议产生的时间是上诉期间,其地点是在中级人民法院。并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合法有效。民诉意见190条规定:“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不应撤诉。”反过来讲,准予撤诉就是没有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确定为合法有效。

  2、民事诉讼是公权利介入私权利,评价私权利的过程。其在诉讼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如权利人主张此权利,义务人就必须履行此权利,否则公权力介入将强制执行。但如权利人放弃诉讼中确定的权利,义务人则不须履行,如判决后义务人没有履行义务,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有效期间内没有申请法院执行或明确告知不申请执行,放弃此项权利,此案就此了结,法院依不告不理原则,不可能在没有申请人的申请的情况下强制执行。

  本案虽然一审判决确定了权利人的权益,但双方已在上诉时达成“上诉人(***)撤诉,原告(***)不申请执行(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协议。协议确定了原告人(***)不申请执行(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是原告人(***)以书面的形式表示放弃(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对其赋予的权利。申请人(***)既然放弃了申请的权利,人民法院在程序上就不能再接受其申请,从而起动强制执行程序。

  3、民法从法理上说是私法,权利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益。现在上诉阶段原告人***与被告***协商,“双方拿原始证据(收据、合同)去起诉欠款人张勇,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人***这一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对被告***法院确定的权利的一种变更处分。处分的结果是不再向被告***主张权利,而向实际欠款人张勇主张权利。这一改变是实体上改变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从而免除了被告人责任。人民法院在被告人责任由原告免除后,不是义务主体情况下,不能强制执行被告人(***)。

  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协议的审查认定真实、合法、有效。使一审法院执行局接受执行申请失去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止:(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六)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依民诉意见190条规定允许撤诉行为不是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该协议标的所指向的就是原告人(***)不申请执行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法院审查准许撤回上诉的行为时,对一审判决效力和不执行一审判决目的是否正当性必须进行审查。该协议是不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且协议不存在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撤回上诉没有违背当事人的处分权力,因此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时确认了双方在上诉期间达成的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就是说原告人(***)不申请执行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是经中级人民法院确认的。其中级人民法院的确认可以认为是对原法律文书的撤销,也可认为是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执行的其他情形。符合《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反之,如果认为中级人民法院的准许撤回上诉,对协议的内容“原告人(***)不申请执行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的审查,不是对一审的撤销或对执行终结的认可,那么中级人民法院的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就是错误的,中级法院就不能准许撤诉,只能继续审理或调解。

  综上: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XX)绥中法民一终第263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了(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权利人不能申请执行。原告(***)与申请人(***)签定的协议,原告(***)放弃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本案应当终止执行。

  此致

  北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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