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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购买经济适用房满5年后上市转让须知
经济适用房在别的国家和地区一般被称为公共房屋,中国香港称为居者有其屋,中国澳门称为经济房屋,中国台湾称为国民住宅,新加坡称为组屋。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上海购买经济适用房满5年后上市转让须知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上海购买经济适用房满5年后上市转让须知
1、5年后,可以上市转让。但转让前,应向原住房保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原住房保障机构决定是否回购。
2、按照购房价格占周边普通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一定比例,获得转让总价款的相应部分,其余部分上缴政府相关财政部门。
3、政府获得的这部分转让收益后,将投入后续的住房保障工作。
4、本次试点供应的三处房源,均将购房家庭今后上市转让总价款的分配比例设定为70%,其余30%上缴政府。
所需材料
申请表:房地产权利人应当向原住房保障机构提交《共有产权保障房转让申请审核表》
书面申请:与经登记记载的同住人共同签名(单身申请人购房的除外)的书面申请
合同:原《共有产权保障房预(出)售合同》
其他:《房地产权证》、身份证、户口簿
办理流程
1、房地产权利人应当向原住房保障机构提交要件材料;
2、原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3、决定回购的,书面通知房地产权利人,并在书面通知送达后30日内与共有产权保障房房地产权利人签订转让合同,回购价格由房地产权利人和原住房保障机构共同选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按照相同地段、相同类型、相同质量的存量二手住房市场价格确定;原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共有产权保障房预(出)售合同》约定的比例,向房地产权利人支付相应比例的回购款。
4、决定不回购的,书面通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向他人转让,房地产权利人应当按照《共有产权保障房预(出)售合同》约定的比例,向原住房保障机构所在区(县)的财政部门缴纳相应比例的转让价款后,方可办理共有产权保障房房地产转移登记。
5、此外,共有产权保障房交原住房保障机构回购前,房地产权利人和同住人应当将户口迁出共有产权保障房,并结清水、电、气等公用事业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等费用。原住房保障机构在支付回购款前,应当入户查看房屋状况,确认房地产权利人和同住人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房地产权利人和同住人未结清相关费用的,原住房保障机构在回购款中扣除。